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核发
首页
| 领导讲话
| 总局机构
| 政策法规
| 信息公开
| 历史沿革
| 办事程序
| 管理动态
| 拍摄公示
| 广电党建
| 广电职业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动态 >> 节目制作机构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核发
发布时间:2008-04-30 18:30
  审批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28号令)、《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总局34号令)。
  审批部门:社管司
  审批时限:20日。
  (一)主体条件
  电视剧制作机构在连续两年内制作完成六部以上单本剧或三部以上连续剧(3集以上/部)的,可经省级广电局或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广电总局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二)审批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应按照申请材料目录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符合法定行政许可的条件。
  (三)决定:标准同审查标准。
  (四)制发校核、告知送达:
  1.申请文件材料及其附件齐全、规范、有效,法律文书应完整、正确、有效,送达文书和归档应及时、准确、材料完整。
  2.告知应及时、准确、全面,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时限:即时(需要制发许可证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三)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并填写《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领登记表》;
  2.最近两年申领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复印件;
  3.最近两年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制作完成的电视剧目录和相应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复印件。
相关报道
·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
· 关于调整《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程序有关事宜的通知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核发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邮箱:sarft@chinasarft.gov.cn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29145号
联系我们
网站流量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