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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总局45号令)
审批部门:科技司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一、主体条件
(一)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二)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影视集团(总台)及所属机构;
(三)具有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能力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
(四)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五)符合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的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
(六)具有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和基本建设资金、稳定的经费保障;
(七)有必要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八)如申请地面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还应符合地面广播电视覆盖网的技术规划要求;
(九)传输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合法。
二、申请程序
1、利用地面无线、微波、卫星等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业务的,须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2、申请单位按照《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的规定提出申请文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涉及总局委托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的以下业务,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一)申请利用微波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且覆盖区域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
(二)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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