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迁建
首页
| 领导讲话
| 总局机构
| 政策法规
| 信息公开
| 历史沿革
| 办事程序
| 管理动态
| 拍摄公示
| 广电党建
| 广电职业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公开目录 >> 办事程序
审批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迁建
发布时间:2008-04-30 18:03
  审批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总局45号令)
  审批部门:科技司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一、主体条件
  具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广播电视频率许可证》的单位
  二、申请程序
  申请单位按照《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的规定提出申请文件,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相关报道
·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
·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 境外人员及机构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审批
· 审批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的迁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邮箱:sarft@chinasarft.gov.cn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29145号
联系我们
网站流量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