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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广播影视部分)》(国办发{2004} 62号)、《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 》(广电总局令第12号)
审批部门:广电总局
(一)申请条件
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可申请从事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业务。
以租买频道和设台的方式在国外播出的节目须符合对外宣传的需要,具有针对性。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2.向世界全面、正确地介绍中国;
3.有利于树立和维护中国的良好形象;
4.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
5.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
6.有利于中外关系的发展和文化的交流;
7.尊重所在国(地区)的法律以及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二)申请程序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直属单位从事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须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提出申请,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省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须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跨省(区、市)合作项目,由主办地省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提出申请,经所涉及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三)申请材料
申请从事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须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书;
2.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论证;
3.项目内容和方案;
4.具体合作者(机构或个人)的政治、经济、宗教背景及资信情况等相关资料;
5.合作意向书;
6.项目财务预算报告;
7.节目制作、编排、传送或播出的方案;
8.其它需要的文件。
境内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租买频道、频率、办台,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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