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人员及机构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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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人员及机构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审批
发布时间:2008-04-30 17:47

  审批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广播影视部分)》(国办发{2004} 62号)、《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管理规定》({1999}269号),《关于加强对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加广播电视积木制作管理的通知》({1999}5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港澳台从业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审批部门:广电总局
  (一)申请条件
  聘用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的单位限定于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其它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单位,以及电影制片厂和具有摄制电影许可证或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单位。
  (二)申请程序
  申请聘用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机构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广电总局批准。
  (三)申请材料
  申请境外人员及机构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须提交以下材料:
  1.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厅(局)申报文件;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3.港、澳、台从业人员简历;
  4.制作单位与港、澳、台从业人员或所属单位签定的聘用合同或协议书,须注明所聘用职位、期限、报酬等情况。
  5.节目制作计划、拍摄大纲、串联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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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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