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对数字声音广播试验加强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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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对数字声音广播试验加强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4-23 11:19

  2008年4月21日,广电总局办公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三台发出《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对数字声音广播试验加强管理的通知》,通知说,为促进我国广播数字化工作,总局于2006年5月颁布了《30MHz-3000 MHz地面数字音频广播系统技术规范》,并批准在北京、上海等地开展数字声音广播技术试验,播出数字声音广播节目,探索广播电台数字化发展的模式。但是,近来个别地方无视广播电视有关管理规定,未经总局批准,擅自占用频率开展数字声音广播试验,擅自使用非广播电视行业标准的技术系统,擅自播出未经批准的视频节目。为保证我国数字声音广播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相关试验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广播的数字化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标准规范、频率规划、发展政策等诸多方面,现仍处于试验阶段,要在确保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原则下,进行统筹规划。擅自占用频率开展数字声音广播试验将对广播电视覆盖网产生严重影响,各地要严格按照总局统一部署开展数字声音广播试验。未经总局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占用频率进行数字声音广播试验,不得向非广播电视行业标准的系统提供节目源。
  二、加强监督和检查。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在本辖区内对未经批准的数字声音广播试验,要立即予以制止,并于4月30日前将有关情况上报总局。之后,总局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专项检查,对擅自开展试验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联系电话:010-86092408 68016436(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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