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出台《广告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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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出台《广告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07-11-01 15:59
  近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该《条例》对媒体广告内容和活动作了规范和约束。
  在广播电视广告内容方面,《条例》对处方药品广告、非处方药品广告、医疗广告、医疗器械广告、保健食品广告、特殊用途化妆品广告等播放内容,作了禁限性规定。《条例》以列举情形的方式明确了虚假广告的界定范围。
  在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活动上,《条例》要求全省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依法建立健全广告审核制度和广告档案管理制度。广播电视广告收费应当合理、公开、实行明码标价。具体收费标准应在实施三日之前报同级物价部门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还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以通讯、评论、消息、人物专访、专家访谈、纪实报道、专家咨询等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如新闻报道中标明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详细地址、邮编、电话、电子信箱、网址等联系方式的,将被认定为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为保持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条例》明确要求播出机构播放广告的总量、次数和时间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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