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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局
发布时间:2007-08-01 01:00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宣传工作方针政策,根据省委、省政  府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部署,指导协调全省广播电视有关重大宣传任务的落实和完成;依据行业法规和宣传纪律,对广播电视节目(含广告节目)实施监管。
  (二)承担本省广播影视行业政策法规贯彻落实的调查研究,制定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和制度;指导全省广播影视事业改革。
  (三)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广播电视节目接收使用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以及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广播电视系统及其通过闭路电视系统播出的音像制品;负责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引进境外节目的审查管理;负责全省影视市场(除电影发行、放映外)的监督、管理、稽查;发放和吊销电影摄制、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和发行许可证(除电影发行外);负责各类影片、广播剧、电视剧生产规划审定和制作管理。
  (四)审核、报送全省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建立和撤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全省乡镇广播电视站、企事业单位有线广播电视站以及影视制作机构的设立、合并和撤销进行行业审批和管理。
  (五)制定全省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各级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计划的实施;指导市县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指导全省广播电视系统的事业建设和技术维护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广播电视节目播出、传输、覆盖的安全保障和服务质量;协同省信息产业厅指导全省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规划;指导传输覆盖网的分级建设和业务开发;负责广播电视事业建设项目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核、项目监督和技术验收;负责全省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使用入网设备器材的监督管理。
  (六)贯彻执行国家广播电视技术政策,指导、管理全省广播电视新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指导、监督各级广播电视机构事业建设项目行业标准的执行;审核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并上报国家广电总局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指导全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管理。
  (七)负责广播电视行业管理、社会管理的行政执法,依法实施广播电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共用天线及其他设施的监督管理;执行国家有关广播电视法律法规,推进广播电视系统法制建设;履行和监管广播影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八)指导全省广播电视系统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职业道德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承办全省广播电视系统干部职工培训、再教育以及工人技术等级考核、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等工作。
  (九)管理全省广播影视对外及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协调广播电视的对外宣传工作。
  (十)领导和管理省广播电视监测中心(福建省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调度中心)、省广播电视干校和省广播电视稽查队的工作;指导和管理福建省广播电视学会的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后勤管理。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加挂政策法规处牌子)
  (二)宣传处
  (三)社会管理处
  (四)计划财务处
  (五)事业处
  (六)人事教育处
  (七)机关党委
  (八)驻局纪检组监察室
  (九)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三、联系方式
  局长:翁星
  地址:福州市古田路2号
  邮编:350001
  电话:0591-83313789

     网址:http://www.fjgd.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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