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电总局 文化部 关于开展表彰从事电影工作50周年以上的电影工作者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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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电总局 文化部
关于开展表彰从事电影工作50周年以上的电影工作者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08-25 15:43

  为纪念中国电影诞生100周年,激励广大电影工作者为中国电影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促进全国电影工作繁荣进步,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国家广电总局和文化部将对从事电影工作50周年(含)以上的同志予以表彰,颁发“从事电影工作50周年荣誉证书”和纪念牌。此项活动是纪念中国电影诞生百年系列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国家对长期在电影领域默默耕耘、努力工作的老一代电影工作者的尊重和敬意。
  此项活动由各地组织实施,请你单位按规定遴选、整理及核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本单位范围内的受表彰人员名单,报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备案,国家广电总局和文化部统一制作荣誉证书和纪念牌,由各地从实际出发,自主开展表彰或纪念活动,向老一代电影工作者颁发荣誉证书、纪念牌或组织慰问活动,予以表彰。
  一、表彰范围
  中国内地所有从事电影工作50周年以上的人员,包括电影艺术创作、行政管理、教育、理论研究、宣传、发行、放映和科研、技术等各有关专业的人员。
  二、申报标准
  1.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热爱电影事业、遵纪守法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公民;
  2.1956年1月1日以前参加电影工作的人员,即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之前从事电影工作50周年(含)以上健在的电影工作者;
  3.1956年1月1日以前参加电影工作,并在电影行业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电影工作者。
  三、申报程序和时间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电局(厅)、文化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电局、中国电影家协会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电影单位和本单位人员申报的组织、审核工作,并确定表彰人员名单,报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备案。
  2.国家广电总局各直属电影单位、八一电影制片厂、北京电影学院负责本单位人员申报的组织、审核工作,确定表彰人员名单,径报广电总局电影局。
  3.请各有关单位于2005年9月25日前将“表彰从事电影工作50周年(含)以上的电影工作者申报表”报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
  四、荣誉证书颁发办法
  “从事电影工作50周年荣誉证书”和纪念牌由国家广电总局和文化部统一制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到各申报单位,再请各申报单位负责分发到受表彰的个人。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以上要求,积极配合,认真完成此项工作。
   
  附件: 表彰从事电影工作50周年(含)以上的电影工作者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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