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电总局发布《中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职业道德准则》 和《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职业道德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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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电总局发布《中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职业道德准则》
和《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职业道德准则》
发布时间:2005-02-25 16:30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近日向社会公布我国首部《中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职业道德准则》和《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职业道德准则》,对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队伍的道德取向、素质要求和工作方法提出明确要求。广电总局有关负责同志强调,要通过全国广播电视队伍中倡导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从根本上规范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的职业行为,提高广播电视队伍的整体素质。
  《中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职业道德准则》共分责任、真实、公正、导向、品格、廉洁和附则七大部分,对广播电视编辑记者的职业行为作了详细的规范,要求广播电视编辑记者切实担负起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传播先进文化、推动人类文明的崇高使命和社会责任;坚持客观公正的职业理念,忠于事实,追求真理;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恪守敬业奉献、诚实公正、团结协作的职业道德;严格做到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反对任何形式的“有偿新闻”。
  《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职业道德准则》着重强调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作为有广泛社会影响的公众人物,应时刻保持谦虚谨慎,自觉追求德艺双馨;在工作和生活中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举止,自尊自爱,通过严格约束日常行为,树立良好形象,维护媒体公信力;规范使用语言文字,维护祖国语言文字的纯洁。准则并规定,播音员主持人不得将自己的名字、声音、形象用于任何带有商业目的的文章、图片及音像制品中。
  国家广电总局要求全国广播电视工作者认真学习贯彻《准则》,严格按《准则》的要求规范自身言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相关报道
· 中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职业道德准则
· 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职业道德准则
· 广电总局关于发布《广播电视播音(演播)室混响时间测量规范》 等3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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